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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所謂結婚公開之儀式,無論依舊俗新式,均應為一般不特定之人所得共見 ,至於證人雖不必載明於婚書,但須以在場親見,並願負證明責任之人為 限。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上訴人係蘇俄人民,依其本國法律,夫妻之一方已向其僑寓地之領事館聲 請離婚登記者,既有離婚效力,則其主觀上以為前之婚姻關係已因聲請離 婚登記而消滅,係屬無配偶之人,遂與另一俄女舉行結婚,即為犯罪構成 事實之認識錯誤,不能謂有犯罪之故意,無論其後之婚姻在法律上效力如 何,均不負重婚罪責。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兼祧再娶,無解於重婚罪責。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結婚應有之公開儀式,係指結婚人雙方當眾舉行正式結婚典禮而言,無論 此項典禮之儀式如何,要必舉行結婚禮節,其婚姻始行成立,至花轎迎娶 ,乃結婚前之儀式,如未公開舉行上述必要之結婚禮節,即使迎娶時曾用 花轎鼓樂,尚難謂係正式結婚。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重婚,係指有重婚之意思而實施重婚之行為者而言 ,若與有夫之婦,故設騙局,陽為與人結婚,陰圖騙取他人財物,則完全 為詐欺行為,自不得以同條共犯論罪。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後,縱使相婚之一方因死亡而婚姻關係消滅,亦不能阻 卻犯罪之成立。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所謂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係指犯罪之行為 繼續者而言,若非犯罪行為繼續而僅係犯罪狀態繼續,則不包括在 內。 (二) 重婚罪為即成犯,在結婚時犯罪行為已經終了,其結婚後之婚姻存 續狀態,不能認為犯罪行為之繼續。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所謂重婚及相婚,均指正式婚姻而言,如未正式結婚 ,縱令事實上有同居關係,仍難成立該罪。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重婚之犯罪行為,以舉行婚儀而完成,其性質為即成犯。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重婚罪,祇須有配偶而重為婚姻,即能成立,與相 婚者是否知情無關,如知情而相與為婚,依該條後段規定,固應處相婚者 以相當之刑,要於他方之重婚罪名並不生何影響。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重婚罪之成立,必以婚姻成立為前提,婚姻成立,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規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否則婚姻為無效,即不得以重 婚論。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已有正式配偶而又與人結婚,無論後娶者實際上是否受妾之待遇,均應成 立重婚罪。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失蹤人未受死亡之宣告者,該失蹤人之配偶,仍為有配偶之人,如與他人 重為婚姻,即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罪。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重婚罪之犯罪行為,於其重為婚姻之結婚時,即已完成,其以後之婚姻關 係,僅係犯罪狀態之繼續,如在民國廿一年三月五日以前重為婚姻,即所 謂犯罪在是日以前,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所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應依據大赦條例第二條減本刑二分之一處斷。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某乙出嫁之日,乘坐花轎並與被告舉行結婚之相當儀式,則被告有妻再娶 ,即不能不負重婚之責,且繳案之三代名單,內書主婚人姓名,業經被告 承認係其所書,自與置妾之情形不同。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當時有效之刑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重婚罪,最重法定刑為四等有期徒刑 ,其提起公訴權之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犯罪行為完畢之日起算,逾期不起 訴者,其起訴權消滅,復為同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所明定 。被告與某甲結婚時期,經原審訊明已有五、六年之久,則其犯罪行為完 成,當係民國十四年以前之事,依照上開法條,其起訴權已消滅於刑法施 行以前,雖其發覺在後,但既未具備刑法施行條例第十一條所示之情形, 自無根據刑法上時效規定而予以論罪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