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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強盜強姦罪乃屬結合犯,其性質與數罪併罰牽連犯想像競合犯不同。又強 盜強姦無如強姦而故意殺被害人罪有告訴乃論之規定,亦不發生准許強姦 部分撤回告訴之問題。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強姦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對於逼姦情形,雖已歷歷指陳,但尚無請求處 罰之表示,又未據其法定代理人等獨立告訴,則被害人是否願意告訴,與 被告所犯強姦罪部分應否受理,關係甚鉅。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此在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已有明文 規定,因犯強姦罪而故意殺死被害人,固已觸犯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項 之罪,但既未經合法告訴,祇應就其殺人行為按法論科,尚難遽依該條處 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