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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以其燒燬之原因係由於爆炸所致,亦即 藉其爆風、高熱等急烈膨脹力,致其物毀壞或焚燬之義,如單純之以火藥 或煤氣等為放火之方法,並非利用其膨脹力使之炸燬者,應逕依放火罪論 處,不成立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