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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如果確無被劫之事,因欲掩蓋侵占罪責起見,故向該管警察局誣報 被劫,則除應成立侵占罪外,復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惟誣告與侵占有方法結果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仍應從侵占之一 重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