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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