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廢
59 年台上字第 6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上訴人多次對於有選舉權之人,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命其投票選舉何人 或不為選舉,雖結果尚未達成其目的,仍應負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妨害投票自由未遂之刑責,其多次所為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
2.
裁判字號:
廢
25 年上字第 22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謂投票權,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 一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 ,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 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 (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 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 ,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