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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以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 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若 不合於所列要件,即難謂為應構成該條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