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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充任區長,據聯保主任報告,某甲霸佔弟妻挖瞎弟眼等情,因派區丁 將甲逮捕,按之區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原 係基於職權範圍內之拘禁行為,不得與違法受理訴訟混為一談,自不應構 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