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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