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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院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補償金之請求,應與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請求同時裁判。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
第一項情形,逾法院所定期限後,勞工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