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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雇主否認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推定者,應提出反對證據證明之。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