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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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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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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
一、關於勞動事件之調解、訴訟、保全程序等事件,及其相關裁定事件。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核定事件,及關於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事件。
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協議核定事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勞動法庭辦理之事件。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59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