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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前二條之聲請或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保護嚴重病人本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一定緊急處置。
對於前項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