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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院應通知下列之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規定應依職權通知參與程序之人。
二、親子關係相關事件所涉子女、養子女、父母、養父母。
三、因程序之結果而權利受侵害之人。
法院得通知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或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參與程序。
前二項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參與程序。但法院認不合於參與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1.
判決字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主文:
一、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簡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 ,發回最高法院。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