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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