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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應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為清償;其有爭議部分,提存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前條情形,於清算財團不足清償時,依下列順序清償之;順序相同者,按債權額比例清償之:
一、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財團費用。
二、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財團債務。
三、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財團費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財團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