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下列各款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
一、財團費用。
二、財團債務。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債務。
四、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而不能依他項方法受清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