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