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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支給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