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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依前五條規定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原本須發還者,應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提出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並由登記處核對相符後附卷。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
法人設立登記,應由全體董事聲請,其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應登記之事項,附具章程或捐助章程及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
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並附具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文件名稱及件數。其分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並應檢同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
第一項章程或捐助章程及財產目錄,應永久保存。但法人經清算終結登記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及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附具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附具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住所,附具非訟事件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
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附具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