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