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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公司法所定特別清算程序中應聲請法院處理之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事件,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事件,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退股及選派檢查人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