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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公司法所定股東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
前項股份,如為上櫃或上市股票,法院得斟酌聲請時當地證券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核定之。
第一項檢查人之報酬,經法院核定後,除有第二十二條之情形外,由為聲請之股東及公司各負擔二分之一。
對於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因可歸責於關係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時,法院得以裁定命其負擔費用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