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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
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
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