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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破產法
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不動產所為之拍賣,其效力與執行法院代債 務人拍賣不動產之情形不同,依破產法第五條規定,僅準用民事訴訟法, 不包括強制執行法,解釋上自無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之餘地。是破 產管理人發給上訴人之權利移轉證書,既無法律上之依據,僅可發生一般 債權之效力,上訴人未就系爭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即無從本於所 有權人之地位,訴求被上訴人等交還系爭房屋及賠償其損害。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破產法第五條僅規定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並未謂強制執行法亦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