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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破產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應依拍賣方法為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指示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破產財團之財產依拍賣方法變價時,由破產管理人依通常拍賣方法為之, 惟拍賣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列之財產, 應得監查人之同意,究無須依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拍賣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