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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執行法院拍賣之公告,衹須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即生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雖另規定:「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或 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等語,亦僅屬一種訓示規定, 不能以其未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或未依習慣方法公告,即認拍賣為無效。 至於就不動產所在地所為公告之揭示方法雖有不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衹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其揭示行為,未 經撤銷前要非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