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
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
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債權人依確定之終局判決,聲請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強制執行時, 雖該判決並命其他連帶債務人為全部之給付,執行法院亦不得依該連帶債 務人之聲請,就其他連帶債務人之財產逕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