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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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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122-4 條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122-3 條
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