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
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 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 ,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 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 所減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