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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之拍賣金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執行費;一
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五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標的毋庸拍賣者,依其徵收金額或價額,按照前項規定,徵收執行費
十分之五。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之規定,於計算前項金額或價額準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五元。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03 日
解釋文: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得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征收 執行費,於本案確定執行征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本院院解字第三九九 一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