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民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四十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