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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五百元。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因財產權起訴,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 核定者,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既應視其價額為五百元,則就此類事 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件抗告人前在第一審起訴求為命相對人等,不得在其廟內為香客申疏 消災收受金錢之判決,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審以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費用法第十五條視其標的價額為五百元,對於向第三審提起上訴,應受 首開說明之限制,因認抗告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 駁回,洵無違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能以金錢估計之財產權為訴訟標的時,仍應核定其價額徵收審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