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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EN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施行時,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者,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