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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EN
除本施行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費用法,均於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日施行,依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一條及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之規定, 其到達臺灣省 (包括台北市) 為三日,即自刊登總統府公報公布 (同月二 日) 之翌日起算,屆至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生效,其在生效前發生之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但書,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受影響。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本件反訴係於民國十九年五月十日提起,依當時適用之舊民事訴訟律提起 反訴,本不必其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嗣後施行 之新舊民事訴訟法,雖均以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 ,為提起反訴之要件,但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新法施行前 繫屬之訴訟事件,依新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過定明施行後之訴訟行為應 依新法辦理,非謂施行前已依舊法發生效力之訴訟行為,應依新法定其有 效與否,是本件反訴在舊民事訴訟法施行後仍不失其效力,依新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二條但書之規定,即不得以其不合新民事訴訟法所定提起反訴 之要件,認為不應准許。原判決以上訴人提起之反訴,其標的與本訴之標 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遂援引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及新舊 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要件之規定,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殊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