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輔佐人,非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不得為之。故若偕同到場 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退庭,亦即失其輔佐人之資格,不得為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