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係本於當事人之授權以自己之意思為之,並非本 人之代言機關,故其行為有無錯誤,不依本人之意思決之,而依代理人之 意思決之,其所為事實上之陳述,除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 外,其效果即及於當事人本人,不得以與當事人或本人之真意不符為理由 ,而否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