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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婚姻事件,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法院得依聲請,命扶養或監護子 女或為其他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是故在婚姻事 件程序,如夫妻間就子女之監護已生爭執,法院非不得依聲請斟酌子女之 利益,命夫或妻於訴訟繫屬中暫行監護該子女。原法院徒以兩造所生之子 現由相對人監護中,即謂再抗告人聲請由其監護,已超出假處分之範圍, 依上說明,已有可議。且假處分非屬確定私權之訴訟程序,故假處分聲請 人之本案請求,是否確實存在,非假處分程序所應審究,原法院以判決離 婚者,關於子女之監護,原則上由夫任之,因認再抗告人聲請由其監護, 不應准許,亦難謂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