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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 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 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 ,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代 位提起上訴之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既判力,其因 該部分判決所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就該部分判決,自 有上訴利益,不受原判決主文形式上為准駁宣示之拘束。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訴訟代理人,除受有特別委任得代當事人上訴外,無自為上訴之權。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 ,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在上訴審得以之為相對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兩造曾經發生訴訟關係而為 原判決所判及者為限,若共同訴訟中之一人對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提起上訴 ,自不能認為合法。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上訴,不得對於同造之當事人為之。 (二) 當事人間所立之買賣不動產字據,苟已明確表示買賣之合意,即生 買賣之效力,原不以盈尺之紙,繁重之語,與其字據開始處寫有立 賣契人等字樣及推糧過戶等,為成立之要件。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判決不能拘束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從參加人除外) ,而第三人 亦不得對於他人間之判決聲明不服。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未確定之判決聲明不服者,無論其形式如何,均以上訴 論。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為不服原法院裁判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若僅以相對人不遵原 判,因而向上級法院聲明上訴者,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用抗告名稱 ,仍應以上訴論。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案外第三人非受有 委任而逕為自己利益計,對於法院就他人間所為之裁判聲明上訴者,為法 所不許,惟得另案向該管法院起訴。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之聲明不服,如在上訴期間以內,縱或誤用聲請再審等名稱,亦應 作為上訴受理。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上訴人之對造在原審提出之上訴狀,雖已逾越法定期限,但依其所 為論旨可視為附帶上訴。 (二) 第一審漏未判決部分,應向第一審另行主張,不得請求第二審併予 判決。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 不利,因無裁判效力,即與該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初無所妨,自不容對之提 起上訴。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習慣法則之成立,必先有習慣事實存在,故法院認定習慣法則與認 定事實,同應依法為種種之調查,以資認定,不得憑空臆斷。 (二)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倘於上訴期間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 旨者,無論該狀內有無上訴字樣,均應以聲明上訴論。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服第一審判決,祇得向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提起上訴,不得逕向第三審上 訴。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不能對於法院未經判決之事件提起上訴。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 然不得聲明不服。
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應以判決裁判之事項而法院誤以決定 (即裁判) 裁判之,在當事人依法應 有之上訴權,自無因法院之違式裁判而受影響之理。
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雖未經原判列為當事人,然原判既對之為不利益之裁判,自應許其 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