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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6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後段所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係指執行法院就 執行標的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其履行之行為以前而言。至執行法院對於債務 人發執行命令,如僅在命令債務人自動履行,既尚未為強制其履行之行為 ,衡其性質,係屬強制執行之準備行為,尚難認假執行程序業已實施。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判決 ,須原告已供擔保請求假執行後,被告始有預供擔保以阻止假執行之必要 ,在原告仍請求假執行之際,其應供擔保之原因並未消滅,自不能以被告 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為理由,主張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經消滅,而聲 請發還其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