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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訴訟標的之捨棄,與訴之撤回不同,前者係在聲明存在之情形下,就為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為拋棄其主張,後者係表示不請求法院就已提起之 訴為判決之意思。故在訴訟標的之捨棄,法院仍須就其聲明,為原告敗訴 之判決。在訴之撤回,因請求已不存在,法院毌庸為裁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訟標的之捨棄截然不同,民事訴訟法並無 法院就超過減縮聲明之原有聲明部分,應為原告敗訴判決之規定,原審既 於判決理由內敘明,依被上訴人減縮聲明之建坪超過九三‧一四九坪部分 之判決當然失效,將來執行並無困難。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 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基礎。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于原告依 訴之聲明所為關于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 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一)請求回復占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 有該物之人,縱使占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占有人亦 僅就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 不得本於回復占有物請求權,對之請求回復其物。 (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所謂認諾,係指對於訴訟標的之承認者 而言,若僅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而為承認,則屬自認,不得謂之認 諾。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 規定,雖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但認諾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 件之認諾,不生同條所定之效力。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就他造所為給付之請求為認諾者,即令該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已完成,亦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不得再以言詞 辯論終結前消滅時效之完成,為拒絕給付之理由。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於言詞辯論時試行和解未成立者,當事人一造在試行和解時所為讓步之表 示,並非訴訟標的一部之捨棄或認諾,不能以此為判決之基礎。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一)所有權取得時效之第一要件,須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故占有依 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非有民法第九百四十 五條所定,變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之情事,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不能開始進行。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 人敗訴之判決,雖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所規定,但當事人 之適格有無欠缺,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之,如有欠缺即應駁回原告 之訴,不得本於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