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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未就推事求為迴避之裁定設有規定,故推事自思有應自行迴避 之原因者,雖得舉其原因促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法院或院長為同條之職權行 動,然推事以為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請求裁判時,不得適用 第三十八條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