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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於五日內抗告,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所明定,送達當事人之裁定正本,縱註明「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提出抗告狀」字樣,於法定抗告期間之效力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