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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上訴人為第一審之原告,其對被上訴人起訴是否有訴訟實施權,即當事人 適格之要件是否具備,為法院應依識權調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