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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故除當事人對於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或對於除權判決等提起撤銷之訴時,為該判決之法院得撤銷或變更 外,判決縱有不當或違法情事,為該判決之法院,亦無自行變更之餘地。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訴訟事件一經依法判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即有羈束該判決法院之效 力,不得由該判決法院就同一事項更為反對之裁判。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案件經受理法院判決後,當事人如有不服,祇應依法上訴以求救濟, 非經上級法院判決,將原判廢棄發回更為審判,該法院殊無自行破毀原判 之餘地。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一經諭知 (即宣告) ,法院即應受其羈束,斷不能自行撤銷另行判決 。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已諭知 (宣示) 之判決,有羈束該判決法院之效力,當事人縱有不服,祇 能依上訴方法以求救濟,不得請由該判決法院自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