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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正本未蓋法院印,雖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但此不過判決正本不合法 定程式,致其送達不生效力,既與判決內容之當否無關,即不得以此為上 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