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載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兩造 相同者,得合併裁判之等語,是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兩造俱 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均不得合併裁判自甚明顯。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數宗訴訟之當事人兩造或一造相同,得由法院合併審理者,自以該數宗訴 訟均繫屬於同一審級之法院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