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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命中止訴訟程序,並不以當事人無訴訟代理 人為要件,當事人雖有訴訟代理人亦非不得命中止訴訟程序。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參加人如生有 訴訟中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規定,其中止之效力固及於該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而在通常參加人則 否。該參加人係通常參加人,縱令於戰時服兵役,亦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命中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