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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解釋文: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 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 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 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