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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固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若當事人提起上 訴後,始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上 訴審法院裁定之。